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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行政强制设定权的清理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我市现行的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政府规章、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法制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清理、修订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我市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摸底和清理。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包括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予以纠正。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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