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
《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