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行政强制相关的执法制度。要对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如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8.规范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文书的修订、培训、金信工程模板调整等工作,确保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制度、先行催告制度等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得到有效落实。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执法监督,确保
《行政强制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9.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在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今后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不允许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也不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的规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必须符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0.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按照
《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执法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确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扩展至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期。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11.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案件核审、复核、听证、复议诉讼、执法检查等途径,全方位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2011年度执法检查中,市局将对各分局、检查总队两年来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作重点检查,并按照
《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行政强制类案件进行评估,以查代训,寻找差距。2012年,市局将对本市工商系统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