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将
《行政强制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以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泛宣传
《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同时要将宣传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
4.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工商所及检查支(大)队都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由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5.全面梳理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配合上级机关做好清理工作。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与
《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进行比对,其中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予以标注,以保障一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6.清理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对本市工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如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