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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及市政府要求,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执法手段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法治工商的必然要求。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执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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