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监管规范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万家创建、百家示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市政府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下设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工作组,分别由安监、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经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激励和保障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企业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标准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二)大力推进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确保所有乡镇(街道)达到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20%左右的乡镇(街道)达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示范乡镇(街道)要求。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按期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坚决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检查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凡由县(市)区、开发区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须征求市安监管部门意见;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市安监和监察部门备案。市监察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不定期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一律追究有关区域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把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内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发生1-2人死亡事故(其中交通死亡事故仅指“三车”和客运车辆事故)的,对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