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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项目质量安全报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严查项目建设中不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工程建设中涉及到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实行施工、监理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对发现违反安全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暂停施工整改。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施工企业“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细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负责本区域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机构,充实有专业、有经验、有事业心的监督人员到相关岗位,真正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民自建房属地安全监管,落实乡镇对农民建房的安全责任,形成建设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负责、各村建立网络、房主承担责任的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体系;禁止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未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面排查整治单位、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对单位、“三合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而致使发生事故的,追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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