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与使用、计量数据的管理与应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培训、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审查。
22.深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全面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设计审查、新产品能效测试、在用设备能效测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分类监管。淘汰一批落后高耗能特种设备、改造一批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更新一批高效节能特种设备。
23.加大能效标识实施力度。积极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24.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落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体系,把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从源头上遏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25.强化节能执法监督和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察力度;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监察,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等问题;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旅游等领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完善节能保障体系。
2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全局意识和主动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27.完善法规政策。完善节能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结合“十二五”时期的新形势、新思路和新要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在现有节能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整合资源,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全社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体系,制定节能服务产业市场准入、登记备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节能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完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全社会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建设,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情况动态监测,启动企业网上直报系统;研究制定市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推广节能节电产品、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减少电力消耗;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