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
第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及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分管市长。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分管市长的要求,自收到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市政府不予审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市政府审议的,提请市长决定是否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或公民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