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排阶段(11月1日至20日)
1.宣传发动。各市、区环保部门突出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保保护条例》、《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市、区市环保部门通过上门发放相关宣传材料,阐明规范机动车辆清洗整治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动员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自我约束。
2.调查摸排。各市、区环保部门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负责向违法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的基础上,围绕整治重点内容,集中整治。
对在居民区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无污水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区环保部门先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12月20日至24日,为迎接市环保文明办的验收检查,市环保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给奖励表彰;对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区环保局要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照标准,严格执行。整治中严格执行《2011年合肥市环保局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采取有效工作手段和措施,达到整治效果。
(三)加强宣传,长效管理。在规范整治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同时,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到位,与此同时结合此次专项行将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相关资料,建立一场(点)一档,纳入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