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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1〕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市、县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保等部门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五)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由质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

  (六)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若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地点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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