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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4.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集资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各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6.对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查实,省政府金融办将暂停核准其所在的县域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暂停核准所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直至整改到位,纠正全部违规违法行为。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三)放宽业务经营区域。

  允许在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市的市辖区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80%。

  (四)适当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1.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放宽为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2.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审核同意,可按照上述股权比例限制要求,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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