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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物流业加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税费负担

  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所购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强化用地保障

  对各地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并在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优先保障。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现有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物流业的,允许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对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物流用地性质。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允许实行土地年租制,物流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促进便利通行

  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彻底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推行城区制造商和销售商夜间收货和共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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