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本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民政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三条 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授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
使用人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
捐赠款物是指受赠人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
第四条 募捐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坚决杜绝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
第五条 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六条 规范捐赠款物的审批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