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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贴息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贴息额的50%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三章 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微型企业贷款损失,经审批后金融机构可获得风险补偿:
  (一)贷款符合《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二)贷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之后;
  (三)补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资本金总额10万元以内;
  (四)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经微企办确认已破产关闭;
  (五)由金融机构对微企先行处理剩余资产后,仍无力偿还的贷款余额。
  第八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呆账核销和最终损失情况汇总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局。
  (二)区县(自治县)工商局会同当地经济信息委、商委等有关部门详细审核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签署有关审核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最终损失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等有关部门核定后,在工业发展、信息产业、商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财政承担的1/3补助给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将市、区财政补偿资金全部拨付给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三)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贷款须建立呆账核销和追偿的专项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6个月;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归还财政。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需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呆账核销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逐级批准核销呆账的文件以及具体核销呆账的证明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五)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六)微型企业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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