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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帮助微型企业融资,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05号)和《关于落实微型企业财税及金融扶持政策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1- 126)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用于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损失补偿的专项资金。市级资金主要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已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享受融资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
  金融机构以个人经营性贷款方式发放给微型企业法人代表专项用于微型企业创业经营的扶持贷款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范围,贷款资金进入微型企业基本账户进行监管。

第二章 微型企业贷款贴息

  第四条 微型企业获得资本金总额10万元以内的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给予3%贴息,其中市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各承担50%。贷款逾期按规定计交的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贷款贴息程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全额偿还本息后,向承贷银行提出贴息申请,承贷银行初审汇总后,连同各微型企业工商执照、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还本付息凭证(原件)以及开户行账号报送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审核,由工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核拨贴息资金到承贷银行,由承贷银行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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