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三峡库区移民创业。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创业就业。
(三)降低企业所得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发展。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缩小城乡差距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减税让利,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
(一)免征相关利息收入营业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户小额贷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
(二)免征相关契税,促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安居乐业。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三)免征部分农用车车船税,减轻农民负担。
对农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支持农民购买交通运输工具,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增加农民财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缩小贫富差距
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推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到2013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力争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同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促进中低收入者自主创业,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将基尼系数缩小到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