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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一)不按规定报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选择未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油资格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油的;
  (四)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立即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形成空库,影响市政府对粮油宏观调控,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市商委、市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査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委、市财政局责成储备粮公司对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挪用、截留粮油收购贷款资金的;
  (二)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市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的;
  (四)发现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立即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市商委、市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储备粮公司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的;
  (七)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九)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十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十二)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三)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四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市商委责成储备粮公司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等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并取消代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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