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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三)承储企业不得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四)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备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承储企业进行经常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市商委、市财政局。
  (六)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安排承储。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商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市级储备粮油在轮换出库前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具体轮换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即:稻谷每3年轮换100%,小麦每5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大豆每2年轮换100%,菜籽油每2年轮换100%。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
  市级储备粮油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轮换,但不得延期轮换。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公司于每年年底向市商委提出下年度市级储备粮油分库点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轮换方式等情况,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储备粮公司组织执行。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油动用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委下达出库令,重庆粮食集团、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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