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储备粮公司应按照市商委、市财政局下达的收购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收购工作。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市级储备粮油贷款资金筹措及管理;积极应用先进的科学储粮技术,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保管及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内部管理制度(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商务、财政部门要支持本行政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工作,并协助市级部门监管。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含数量核查)包括日常检验和监督检验。日常检验由储备粮公司负责;监督检验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油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轮换、销售等。
新增储备粮油计划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根据市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结合市级财力情况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公司组织执行。
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储备粮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实际库存和品质情况以及入库年限,按照国家或市规定的储藏年限,提出分库点年度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经市商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调整或减少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商委、市财政局下达销售计划,储备粮公司组织执行。
储备粮公司应将各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油收购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包括新增储备和轮换。
第十三条 为保护农民利益,市级储备粮油收购主要立足重庆市内进行,非主产品种和供需缺口品种也可市外购人。收购方式按照高效、低成本原则,由储备粮公司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新增市级储备粮油收购价格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