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以及代保管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在业务上直接接受市商委、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储备管理、统一轮换管理、统一费用管理、资金统贷统还、统一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商委是市级储备粮油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负责总体布局、拟定宏观调控意见、行政管理、储备结构等,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认定承储资格;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市政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市政府要求,会同市商委制定财务等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