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对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形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对象
(一)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二、约谈事由
(一)对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事由: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本行政区域内连续6个月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
3对群众举报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省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对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告诫谈话的事由:
1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认真查处所辖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对群众举报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省政府、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