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通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6号)予以转发,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延误事故抢救时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企业主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救援,不按照规定上报;有的责任人逃匿,性质极其恶劣;有的地区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瞒报谎报事故,造成了极坏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瞒报谎报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切实贯彻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遏制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发生。
二、依法加大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建立健全瞒报谎报事故案件的受理和核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监督和举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各有关部门对社会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举报的瞒报谎报事故线索,应及时组织核查。凡举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受理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落实责任,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为加大对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之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瞒报谎报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均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区、县(市)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如实、快速提供线索,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对无视法律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失职失察、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配合事故调查、设置障碍而影响事故处理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