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切实做到2011年和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黑财综〔2011〕92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各项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政策全面落实,并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