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统一财务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定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内,制定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徐卫基妇[2009]20号)文件精神,规范村卫生机构资产和收支管理。
5.统一绩效考核。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村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镇卫生院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目前,全市村卫生机构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认真执行村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并将村卫生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村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3.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村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各地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参照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统一制定定额补偿标准。要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核定乡村医生报酬,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乡村医生应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徐劳社险[2009]2号)文件精神,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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