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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11]159号 2011年9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筑牢城乡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村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指导管理,完善保障政策,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居委会)都有1所村卫生机构,每所村卫生机构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机构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全面落实,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到2015年,村卫生机构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每个村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城乡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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