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省所有矿井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联网。各市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三、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10.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有关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政策,鼓励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煤炭企业要定期上报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
11.积极落实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继续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安排省、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12.鼓励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大专院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加强瓦斯防治理论研究和工程化应用以及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鼓励专业机构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1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重点产煤市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各市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