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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1.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观念,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3.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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