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海河教育园区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1年11月10日)
一、促进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市场主体发展。凡国家和本市支持民营经济、大项目、楼宇经济、科技型企业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现行政策均适用于园区企业。
二、支持园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园区先行先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积极予以支持。
三、开辟绿色服务窗口,建立高效审批机制。凡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发照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坐落在园区内的企业名称中可直接冠以“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字样。
五、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支持园区利用商务楼宇创设集中办公区,对创设现代服务业企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依法予以登记,在营业执照住所栏登记事项具体地址同时载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六、加大对重大重点项目、楼宇经济和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并积极引导园区内企业区域内和跨区域联合延伸产业链,支持以股权等非货币纽带促进资产流动和整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资本要素流动。完善项目对接服务和联络员机制,加强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七、高校师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利用园区内就业服务平台创设企业,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一人公司除外),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个月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八、支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大力推动园区内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