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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高校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
  第十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项目的执行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际协议框架下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海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由市教委制定资助的原则与标准,学校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的方式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市教委下达资助项目及额度。再由各项目高校根据所制定的遴选标准与办法,确定当年的资助人数与金额。
  对已列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项目中的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申报立项。

五、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以市级财政“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鼓励学校通过自筹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配套资金。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方案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支出内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 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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