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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 政府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有关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高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资金配套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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