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加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个人和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发展信用服务组织,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政府要率先加强诚信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开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努力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加强各种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工业园区和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煤炭等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积极倡导节约能源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努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
八、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自觉接受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审计监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五)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健全和完善层级监督机制,确定层级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
(六)严格执行《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