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沪建交〔2011〕10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结构、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本市工程质量事故分为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整体倒塌及整体报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局部倒塌及局部报废,或者经加固补强造成永久缺陷,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五)普通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