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设备、技术投入,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责任单位:监察、财政等部门)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制定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组建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构。(责任单位:发改、法制、财政、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商务、水务等部门)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及时立案侦查。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农业、质监、工商、食药、公安、食品安全办、商务、水务、监察等部门)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制定《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及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社会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责任单位:政府应急办、宣传、通信管理、农业、质监、工商、食药、水务、卫生、盐务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