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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


  三、变更的步骤和方法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变更,无需报经司法部预核准,但变更后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名称中包含“律师集团”文字的律师事务所,如是独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自行确定律师事务所字号,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5至10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核后上报省厅,省厅审核后报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律师事务所名称经司法部预核准后,由省厅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依据核定的名称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名称中包含“律师集团”文字的律师事务所,如属于分所性质,无需单独申请字号,按照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的规定办理。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应当有总所(集团所总部)的变更意见,由分所(集团所)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报省厅核准。

  (四)律师事务所办理名称变更申请,需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进行网上申请。

  (五)名称变更手续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毕。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的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暂缓办理今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

  四、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等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三)律师事务所总所(集团所总部)变更分所(集团所)名称的决定;

  (四)独立合伙的集团所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 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原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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