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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1. 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2008年开工建设鹿寨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日处理垃圾425吨,总投资1.36亿元。同时启动张公岭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立项等前期工作,开工建设桂柳路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
  (2)2009年开工建设融安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三江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柳城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柳江县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及卫生填埋场、融水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5个项目,日处理垃圾465吨,总投资1.41亿元。
  2. 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3年,我市垃圾处理设施续建项目共1项,为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日处理垃圾600吨,总投资1.48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25亿元。
  3. 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力600吨。
  (2)2010年,建成投产立冲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及各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7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力890吨。全市垃圾处理能力达209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其中柳州市区垃圾处理能力达150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6县县城垃圾处理能力59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总体达到55%以上。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十一五”后3年,全市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18项,总投资22.03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5.98亿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0项,总投资17.78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4.73亿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项,总投资4.25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25亿元。“十一五”后3年全市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16.05亿元,初步筹资方案如下: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1亿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0.7亿元;
  (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10亿元;
  (四)争取自治区财政投入0.6亿元;
  (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设资金0.7亿元;
  (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0.5亿元;
  (七)其余约2.55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四、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要抓紧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发改委、建委、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县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其中,柳江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要加快前期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必须在2009年12月投入使用;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6月前开工建设,2010年6月投入使用。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科学制定项目建设月度目标和施工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和竣工投产。
  (三)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市发改委、财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自治区资金扶持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市建委、市容局、环保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建设、市容等部门,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市、县两级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市区不低于7元/户?月,各县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全市统一将项目对外进行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各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它融资。
  (四)明确工作职责范围
  1.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柳州市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转;督促各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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