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煤矿: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制定我市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政策措施;制定并落实防范盗采煤矿等矿产资源的措施,依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打击非法采煤不力的行为。
非煤矿山: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矿山企业实施总量控制,到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数量不超过390个;按照一个矿区只能保留一个开发主体,一个矿体只有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市区和县城周边新建采石场必须控制在年开采量20万吨以上并且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尽快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市区和县城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采石场必须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和落实机械铲运措施;加强运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指导,防止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新的干扰;整合5万吨/年以下采石场,除个别边远乡村采石场经核查批准外,原则上不再保留5万吨/年以下采石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企业不得核发任何许可证照。结合“隐患整治攻坚年”活动,大力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全市矿山企业都要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其中要有50%达到三级以上。认真排查矿山企业危险源并建立档案加强监控;加强矿山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的实战性培训,年内完成轮训一遍;落实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建矿期,坚决打击“以采代探”、“以采代建”、“以采代治”等行为。加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重点治理融水101-108锡矿区、大平锡矿区、融安泗顶铅锌矿区和鹿寨中渡、屯秋矿区、柳江县和城中区锰矿区。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充分发挥危险品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全区化工生产储存等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方案》。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全部实现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要岗位人员从业条件;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评价制度,凡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严格实行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批准城市中心区(待划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加油站,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待划定);不再批准现仍在城市中心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扩建,有计划地对这些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搬迁;原在城市中心区的加油站不论现状条件如何,一律要求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或其他有效地阻燃防爆技术进行改造,否则许可到期不再批准从事经营。所有中型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年底前均要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标准;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B级以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的实战性培训,年内完成一遍轮训;进一步完善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在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装备,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强化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落实“可视看、可检测、可报警、可记录、可巡查”的实时监控措施。严格实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严把危险废物处理从业准入关。加大治理习惯性违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