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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县人民政府于当年1月底前将节能目标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由市节能减排办核定后,予以确认。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每年5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对各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进行内部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主管部门对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人民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就“未完成”的原因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企业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国家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及其他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并暂停核准和审批该企业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由市经委强制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市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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