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县、区制定的计划、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年度减排计划工程建设情况、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污染物监察和监测报告、当地政府关闭落后产能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1.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2. 建立污染物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情况;
3. 制定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情况;
4. 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5. 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情况;
6. 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7. 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8. 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情况;
9. 落实污染减排经济政策情况;
10. 定期开展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情况;
11.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源现场监察及相关档案建立情况;
12. 污染减排宣传和培训情况;
13. 制定、实施污染减排奖励制度情况。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依据各县、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有关材料和抽查复核情况,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1.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存量、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帐和工作档案情况;
2. 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减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统计年报和季报制度执行情况;
3.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4. 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于当年3月10日前将年度减排计划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分别于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半年和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考核,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具体实施。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开始,3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