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
《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结合我市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二、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目标,按照国家制定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算细则以及自治区、柳州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1. 二氧化硫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2. 化学需氧量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3. 城镇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4.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5.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