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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
《
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抚政发〔1996〕54号文)和《
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抚政发〔1999〕2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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