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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段)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段)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指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入其行政区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及考核评定方法等的设定和跨界断面水质的监测、考核。

  第四条 出界断面水质无改善或水质污染加重的县区,需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水污染生态补偿金的交缴额度由市环保局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和结合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确定,市财政局结算扣缴,专户管理。

  第五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金专项用于:

  1. 各污水处理厂运营资金补助。

  2. 污水截流管网建设。

  3. 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4. 考核断面的下游水质超标补偿。

  第六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1. 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不高于50%,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以内(含50%),加罚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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