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1号)精神,推进我市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提升农业气象服务水平,切实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
通过2到3年建设,实现农村气象信息覆盖面达到95%以上、满意度达到90%以上。完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指标体系,提高农业气象服务产品的覆盖面和精细化程度。提升我市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实现对农村地区全范围监测。
二、“两个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成立分管县级领导牵头的“两个体系”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各乡镇要有分管领导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协助当地气象部门为每个乡镇建设1个气象信息服务站。每个乡镇要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气象助理。继续搞好村级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2、完善农村地区气象信息发布系统。依托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广播系统等手段,建成对我市农村地区覆盖率达95%以上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系统。
3、完善农村地区气象监测、观测网络。各县(市)政府要协助气象部门为每个乡镇建设1个农村自动气象观测站,结合气象部门原有卫星、雷达、大气电场仪等观测手段组成气象灾害系统监测网络。合理设置农气试验田,合理布局土壤水分观测站、局地小气候观测站、生态农业观测站及地下水位观测站,组成项目全面、观测准确的农业气象观测网络,为农业气象服务提供第一手基础资料。
4、完善农业气象服务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各级气象部门要针对本地特色,开发覆盖面更广、质量更高的精细化气象为农服务产品。尤其要针对海城“四辣”、台安“鸭鹅”、岫岩“蘑菇”产业规划,开发针对性更强的专项气象服务产品,为产业发展提供气象保障。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