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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等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九)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符合《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4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与自谋职业扶持金不能同时享受。

  (十)给予见习补贴。大学生在各孵化基地内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22号)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十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办企业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特困家庭大学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实行人才招聘和参加会展优惠。鼓励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招聘人才和参加各类会展,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十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公司以股权出质融资。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大学生创业从事非扰民项目的,可以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营业执照期限限制。

  (十四)享受税收减免。大学生创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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