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九)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定期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化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加强乡镇环境保护管理。乡镇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辽环发〔2011〕1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和生态示范创建指标考核标准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二)考核程序。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县(市)、区自查。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市)、区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县(市)、区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