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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处罚;
  18.按计划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任务;
  19.行政村镇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镇创建标准的比例不低于40%。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监测和监管,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大力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1、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氧化沟、生物塘、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治理;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处理。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的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鼓励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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