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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生态市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量化指标,明确任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对各级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取得工作实效。
  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我市农村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市建设,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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