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在食用畜禽产品中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食用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检验的标准。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
(一)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如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豆制品店、熟食店、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等,提供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无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四、食品摊贩的监管
(一)有形市场内部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食品摊贩有流动生产经营和占道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清理;其食品安全问题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
(三)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规范由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五、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运输、物流的监管
(一)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
(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管。
(三)服务业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在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其餐饮服务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及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
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做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和农村自办宴席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