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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监管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部门确定;专营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二)林业部门负责林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林果产品的范围由林业部门确定。

  二、食用畜禽产品的监管

  (一)服务业部门负责查处猪、牛、羊、鸡私屠滥宰及在屠宰环节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明确定点屠宰的畜禽,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所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派驻官方检疫员;对不具备条件的屠宰场所,其中涉及影响市容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监管。

  (三)工商部门负责商场(店)、专卖店、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畜禽产品及在销售环节注水或其他物质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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