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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

  (五)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反映工程项目开展省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现场彩色照片8张,以及DVD光盘或相关影像资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省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进行初评,下半年进行复评。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及以上,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核实后报省建筑安全协会另行安排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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